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满足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的各岗位工作需要:
(一)每小时屠宰量大于 300 头的,至少配备 11 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二)每小时屠宰量大于 150 头,不超过 300 头的,至少配备 9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三)每小时屠宰量大于 70 头,不超过 150 头的,至少配备 7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四)每小时屠宰量大于 30 头,不超过 70 头的,至少配备 5 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五)每小时屠宰量大于 10 头,不超过 30 头的,至少配备 3 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六)每小时屠宰量不超过 10 头的,至少配备 2 名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当符合《生猪屠宰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岗位技能要求》(NY/ T 3350)的规定,经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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