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结果处理 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应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2.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3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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