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验收及发证:
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
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
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
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
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按序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种证书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窗口受理材料→市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区商务厅意见→市政府作书面决定→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窗口受理材料初审→市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市政府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法定时限:无。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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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二、项目性质:行政许可审批
三、办理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申报条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
1、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书面申请;
2、拟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包括地形图、总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项目核准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
3、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规划选址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核意见;
5、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布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6、拟用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7、拟聘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拟任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9、拟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二)验收及发证:
1、生产用水检验报告;
2、厂址及周边环境布局平面图、总体布局平面图;
3、屠宰设备清单、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无害化处理、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水处理设备清单;
4、屠宰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5、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学历证明及培训考核合格证;
6、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健康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复印件;
7、卫生质量、肉品品质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管理组织、各项管理制度、台帐等情况)(附照片);
8、生产工艺及流程图、操作规程;
注:1、换发证企业需提供原由政府批准设立屠宰场文件或政府定点编号文件;改建、扩建企业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按序号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各种证书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办理程序:
1、申请设立:窗口受理材料→市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查→书面征求区商务厅意见→市政府作书面决定→申请人开工建设屠宰场。
2、验收及发证:窗口受理材料初审→市政府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市政府批准同意→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七、法定时限:无。
八、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